2007年4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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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重重的谜语著作权
郑赫南

  老贺全名叫贺泽红,快40岁了,是个老编辑,一直编教学辅导书。可是最近一年,他看得最多、查得最辛苦的却是谜语书,因为他所在的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少社)2000年出版的《谜语百科》,被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老贺受单位委托出面应诉。近日,此案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诉讼时效之争
  “小溪中散步,池塘里睡觉,江河中奔跑,大海里舞蹈”。近日,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走廊里,等待开庭的老贺指着面前的谜语书对笔者说:“想必你已经猜到,这是‘水’的谜面,是1981年新华出版社出版的《谜语集锦》中的表述。你再看看我们的版本。”
  “在小溪里游玩,在池塘里睡觉,在江河里奔跑,在大海里欢笑”。顺着老贺的手,笔者看到,中少社版的《谜语百科》画册的一页印着这首“水”。老贺说这个版本的“水”,同样出现在原告主张的吴某和王国英编著的、1989年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谜语大全》中。
  老贺说,2005年4月,吴某和他们联系,说《谜语百科》中的一些谜语是他原创的,却没有署名,也没有稿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在多次交涉失败后,2006年秋,吴某在石家庄某书店购买了一套《谜语百科》准备提起诉讼。“很不幸,不久吴某就去世了,但是去世前他把著作权遗赠给了女儿吴玲,所以现在原告是吴玲和《儿童谜语大全》的合著者王国英。”3月28日,原告代理律师陈彦杰表示,他们认为中少社侵犯了13首谜语的著作权。
  “民法通则不是要求被侵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起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吗,《谜语百科》2002年就出版了,吴某不是应该老早提起诉讼么?”老贺有些疑惑,怀疑原告超出了诉讼时效。
  “销售结束了,我们怎么还能买到?”陈彦杰不同意老贺的看法,2006年吴某还能买到《谜语百科》,说明中少社侵犯吴某著作权的行为一直在继续,所以当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那我们出版社的权利怎么保护?”老贺很不解,什么叫“应当知道”?如果原告刚出版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但是10年或20年以后再买书来主张权利,说自己从这时起才“知道”,是不是也行得通呢?那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有什么用?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知道”,法庭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合理解释,原告对自己迟延主张权利应该提供证据。比如有的书籍仅流行在少数民族语言地区,或者有的书籍出版很少、很难查阅等,法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延迟“知道”的理由。
  
  原创著作权之争
  “13首中的4首,都是和‘水’一样的情形,在《儿童谜语大全》之前出版的谜语书中已经发表,显然不是吴创作的。其余的9首,我们的作者参考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谜语书,也没有参考吴某的书。”中少社代理律师蒲志强、李会清在法庭上说,原告有义务证明吴某是13首谜语的“原创”者,否则只能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人,在法律上便是著作权人。”法庭上,陈彦杰律师拿出《儿童谜语大全》举证说,吴某和王国英已经在书上标明是“编著”,而且《前言》中也写“制作了一部分”,就说明该书中的部分谜语是创作的,所以著作权人当然应该是吴某和王国英。
  “法律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仅在于‘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所体现的独创性’,就每个谜语而言,只有原创人享有著作权。”李会清律师说,《儿童谜语大全》前言中说:“从各种报刊书籍中搜集了一些谜语,连同自己制作的一部分,编成本书。”所以,即便这个汇编作品中有吴某原创的谜语,但是由于没有标明,所以也就不能判定哪个谜语是他原创,哪个是他抄录。
  “传统谜语的原创者是模糊的。”老贺感慨地说,“谜语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不仅书面传播,口语流传更广泛,很多谜语演变至今,根本无法找到原创者。专业人士称这类谜语为传统谜语,新创作的、标明作者的谜语为新创谜语。传统谜语具有民间文学的特点,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它是全民族的文化遗产,不能谁先搜集出版,谁就拥有原创著作权。”
  (郑赫南)